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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7


   

设立依据: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10号)

申请条件:

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包括: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办企业、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利用“三废”企业、转制科研机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办企业免税政策
1.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税收优惠
 安置的"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采用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5〕186号)  

 

申请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4、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5、附送企业合同或章程及验资报告。
6、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第一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报送资料
  填表–––>税务申请窗口–––>税源管理股–––>分局长––>市局(––>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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