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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7


   

A、设备进口:

a、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b、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c、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d、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 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B、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者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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