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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核准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9


   

申请条件:

   单位员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单位员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报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单位为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
(3)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非参保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表(或工资记录)或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等;
(2)《工伤认定申请书》;
(3)职工本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办理人须提交身份证明、与受伤职工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病历本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有关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
(8)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办理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事故是属交通事故或受他人暴力伤害的,须在事故发生后向交警部门或公安部门申报。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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