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二、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三、申请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2、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中应有百分之三十是科技人员;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并依法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5、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6、民营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市、县户口者,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四、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确认申请人已经阅读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和《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申请人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凭东莞市工商局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成立民营科技企业的申请书向东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办材料。
4、经科委审批同意后,凭科委审批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凡创办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先经归口的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申请审批登记表》;
2、申请人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申请书;
3、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4、股东出资协议书;
5、企业法人的身份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6、工作场所证明;
7、注册资金证明;
8、合法的科技成果证明;
9、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一式三份。除第一项外,其它各项资料均可用复印件。
六、已经开办的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民营企业申请认定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可直接向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申请认定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申请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咨询部门:东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2111095
电子邮箱:Kwscb@dongguan.gd.cn
东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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