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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规程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9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我市民营企业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增挂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为使民营企业投诉规范化,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规程》,自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施行。现将全文公布如下:

  (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313011)


东莞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我市民营企业(这里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的精神,东莞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增挂在东莞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投诉中心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据《东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接受投诉时应当遵循及时、便民原则,做到热心热情,服务周到。

  第三条 投诉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走访等方式进行,工作人员不论接到何种方式的投诉,都应接受。

  第四条 接到书信、传真、电子系统邮件等书面形式的投诉,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收发书信、传真、电子系统邮件等的工作人员应对当天收到的有关投诉进行收集整理,并作出初步审查,明确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和初步查明是否属《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提出初审意见,在第二日及时报送分管领导;

  (二)分管领导在收到投诉的资料后,应立即按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办理的工作人员;

  (三)被指定办理有关投诉的承办人,应及时了解清楚以下有关问题和情况:

  1、再次核实是否属于《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范围;

  2、被投诉机关的名称是否明确清晰、有无地址等;

  3、投诉事项是否清楚,应由何部门处理较为适宜;

  4、应查清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审查情况,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1、对不属于《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范围的企业投诉,提出不予受理委托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委托人,让其向对口部门作出投诉;

  2、对被投诉机关的名称、地址、投诉事项等不明确的,应及时联系企业要求其明确,其间所费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内;

  3、对符合《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提出转送意见。

  (五)承办人将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个人不能决定的应提交集体讨论再作决定。

  (六)承办人根据审批结果,应在当日将投诉委托以函件形式连同有关投诉材料转送相关部门处理,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若属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投诉,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由接受投诉处理的部门直接答复企业,并在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办。

  (七)收到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后,承办人应填写办结卡;在要求期限内未收到处理结果的应继续跟踪处理,如有关部门拒不办理的,由投诉中心直接向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 对电话和走访形式的投诉委托,除最初接听电话和接待投诉人的工作人员作好书面记录外,其他程序按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规程由投诉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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