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年第14 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
|
一、从1998年4月1日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延庆县科委认定,造册登记后,方可享受本办法。
二、凡被省市级或省市级以上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及被延庆县科委认定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县政府给予三年纳税总额(营业、所得和增值税)60%的返还奖励。
三、凡持有省市级或省市级以上科委认定证明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到延庆县注册登记在区外经营,从纳税之日起,县政府给予连续三年纳税总额(营业、所得和增值税)40%的返还奖励。
四、被省市级以上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可采取技术评价入股的办法同延庆县现有企业搞合作,经认定,技术、品牌及管理等视同资产股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五、在延庆县两个开发区兴办实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50%征收。
六、来延庆县兴办实业及注册的外埠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根据投资数额大小,延庆县帮助解决相应的进京户口指标。
七、对无主办单位的民营科技企业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由县科委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技术职称评审部门申报。
八、民营科技企业所聘用的科技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县人事部门做好其档案的“人事代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需要接受大学生,县政府优先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所涉及的问题,由县科委负责协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