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 2.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半年以上;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30%以上,边远地区应占10%以上; 4.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1%以上;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企业制度。 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从业人员情况说明,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有关人事关系、非在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4.企业章程或者合作协议书;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专利、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 7.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收入构成明细表; 8.从事“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民营科技企业需要提供《自治区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复印件; 9.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工作。 1.凡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2.凡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冠以“地、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冠以“新疆”行政区划名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除外); 3.凡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自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则予以认定,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还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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