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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     发表时间:2008-04-10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密存储载体是指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载体)、数字复印机、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以光、电、磁为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的各类软盘、硬盘(含移动硬盘)、光盘、闪存盘、磁带及其它存储载体。
  第三条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报市保密局审批,由我镇购买或委托市保密局购买。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采购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采购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制作涉密存储载体,由所需部门拟制书面申请,报我镇保密机构审查批准,由我镇保密机构印发。凡制作的涉密存储载体,一律由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注明密级、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及时销毁。

第六条市下发的涉密存储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七条涉密存储载体的密级应依据市或省有关文件界定,涉密存储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因所存储涉密信息的密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登记和密级标识。
  第八条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密存储载体中的涉密信息进行备份时,应对备份的涉密存储载体进行登记、编号,并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打印、复制涉密存储载体中的文件、材料,应按同等密级的纸质文件、材料进行登记、编号,报市保密局审批,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递送涉密存储载体,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密封,并标明密级、编号及收发单位名称,指派专人专车或通过机要交通等方式递送。
  第十一条涉密存储载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售或捐赠。
  第十二条非专人使用的涉密存储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涉密存储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使用。严禁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系统和其它非涉密信息系统以及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涉密存储载体。
  第十四条涉密存储载体应与非涉密存储载体严格区分保管。涉密存储载体应存放在办公场所的保险柜中,绝密级存储载体应专柜专放,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将涉密存储载体入柜上锁。个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以下存储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的,应经本镇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和保密机构检查,并在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带出,所携带的涉密存储载体应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存储载体外出应有二人以上同行。严禁携带绝密级存储载体出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五条使用涉密存储载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置必要的防护设备或防护系统。所配置的防护设备或防护系统,应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因使用、管理涉密存储载体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本部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理清点、移交手续,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监督人签名。
  第十七条涉密存储载体,应按照“一次涉密,终身涉密”的要求进行保密管理。凡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载体,无论是否对其作格式化处理,都应当按涉密存储载体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涉密存储载体的维修,上报市保密局并由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销毁已损坏或报废的涉密存储载体,应由镇保密领导小组机构负责审批和回收,销毁涉密存储载体前,其承办人、销毁人应认真检查、核对,防止误销毁。销毁涉密存储载体时,应采取砸烂或粉碎的方法,确保其涉密信息或数据无法还原。销毁涉密存储载体后,其销毁人、监销人应在审批表中签名。销毁涉密存储载体的审批表,由保密领导小组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对涉密存储载体的安全检测,可送交上级保密机关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一条镇保密机构对镇府办公室的涉密存储载体的使用管理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配有涉密存储载体的部门,应在每季和重大节假日前对涉密存储载体进行检查、核对,发现涉密存储载体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本镇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危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事件的工作人员,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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