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保密局对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镇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第二条 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第三条 凡是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在本部门使用或上报市的需到镇保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镇保密员监印。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需加盖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印章,并按涉密文件管理,使用完后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四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涉密文件资料在使用完后,应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五条 携带涉密文件外出,必须由镇领导批准,报市保密局审批。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到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六条 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资料、刊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销毁。
第七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和销毁。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交由市保密局统一集中销毁,个人均不可自行、随意销毁。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对违反保密规定,使涉密文件资料发生失泄密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