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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保密宣传教育管理规定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4-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宣传教育的管理,提高全镇干部职工,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防范和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教育是保密工作一项具体的基础性、先行性、长期性工作,是全镇干部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保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在当前新形势下保密教育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保证保密工作能更好地为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认真地接受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了解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知识和保密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保密工作自觉性,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全镇工作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开展保密教育,增强保密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业务素质,从而能更好的收集、筛选、分析和运用各种保密工作信息,为领导对保密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增强工作主动性。

   第五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我镇保密工作的实际,经常指导、配合各办公室、单位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保密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保密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对全镇干部员工、涉密人员、专职保密人员、兼职保密人员等安排不同程度和形式的保密教育。

  (一)对全镇干部的保密教育

  1、国家现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教育;

  2、保密工作形势、意义的教育;

  3、《保密守则》的教育;

  4、重要节假日的保密教育;

  5、保密宣传周的教育。

(二)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1、接受本规定第六条(一)的教育;

  2、国家现行保密法规及相关保密规章制度的教育;

  3、保密基本知识及保密业务培训的教育;

  4、上岗、离岗以及流动的教育;

  5、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密会议前保密要求的教育;

  6、专题保密讲座的教育;

  7、出国(境)前的教育;

  8、保密职责和岗位保密责任以及保密义务、责任、权利的教育;

  9、泄密案例的教育。

(三)专职保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1、接受本规定第六条(一)、(二)的教育;

  2、保密工作基本知识的教育;

  3、保密业务能力的培训。

(四)兼职保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1、接受本制度第六条(一)、(二)的教育;

  2、保密工作基本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保密教育形式

(一)集中授课培训形式;

(二)各种会议保密教育形式;

(三)党课保密教育形式;

(四)请上级有关部门专题讲座保密教育形式;

(五)保密干部培训教育形式;

(六)利用座谈、广播、电视、展览、报刊、杂志、宣传栏等宣传教育形式;

(七)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张贴上墙教育形式;

(八)充分利用“保密法”宣传周进行教育方式; 

(九)开展保密知识竞赛和保密知识问答形式;

(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座谈会等,组织不同部门的涉密人员互相之间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完善保密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三章  保密宣传教育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每年“保密法”宣传周的保密教育活动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办公室、单位要创造性地积极配合、组织本单位的员工进行“保密法”知识的教育。

  第九条  每逢“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重要节假日前,由各办公室、单位对本单位的员工及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

  第十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培训及考试。

  第十一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保密知识教育,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办公室、单位招聘、调入的新员工,统一镇组织人事办负责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招聘、调入的新员工分配到涉密岗位时,由该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在政府内部调动(含在本部门调动),对原来不从事涉密岗位调到涉密岗位的,同样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由镇组织人事办及该同志工作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其进行上岗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派出前的保密教育,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因某种原因工作进行变动或因私出国(境),由该同志的原工作单位配合镇组织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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