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密宣传教育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每年“保密法”宣传周的保密教育活动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办公室、单位要创造性地积极配合、组织本单位的员工进行“保密法”知识的教育。
第九条 每逢“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重要节假日前,由各办公室、单位对本单位的员工及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
第十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培训及考试。
第十一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保密知识教育,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办公室、单位招聘、调入的新员工,统一镇组织人事办负责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招聘、调入的新员工分配到涉密岗位时,由该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在政府内部调动(含在本部门调动),对原来不从事涉密岗位调到涉密岗位的,同样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由镇组织人事办及该同志工作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其进行上岗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派出前的保密教育,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因某种原因工作进行变动或因私出国(境),由该同志的原工作单位配合镇组织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