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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     发表时间:2004-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三)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四)网络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递及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信息。

 

第二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转与境外合法交换的秘密信息。

第六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当发现国际联网计算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向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报告;任何人不得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继续转贴、扩散、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含信息服务业)和用户,负有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实行保密领导责任制,发布信息应按照信息内容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和对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国家秘密信息泄露。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实行专机专人专用制度,涉密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访问密码,并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做好软件定期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沙田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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