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泄密是指泄漏国家秘密,其构成是指一种行为被确定为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需要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泄漏国家秘密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动;这种行为产生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泄漏国家秘密的过错;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泄密行政责任
第三条 泄密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危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对泄漏国家秘密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与以下行政处分:
(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或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四)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应根据后果情况,给予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造成损害后果的,从重给予处分。
第五条 因违反保密法规,而构成泄密犯罪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追究行为人的泄密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沙田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