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援助中心审查、决定。
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携带什么证明? 1、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情况证明; 2、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或者下岗证明; 3、由居委或村委出具的有关生活情况的证明; 4、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关残疾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7、有关案件书面材料或法院立案的书面材料;
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怎么办?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者或者特殊空白 当事人进行法律救济的一项制度。只有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法律服务费用,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公民后项基本权利,为保障公民能够平等、公正地实现法律赋予的这种权利,防止和纠正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不当或错误,申请人如果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援助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查一次;也可以向该法律援助中心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一次。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审查(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重新审查(审议)决定(以不影响申请人的诉讼时效为前提,下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延长重新审查或重新审议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再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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