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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赠与、遗嘱类公证-Ⅰ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2


     

★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1、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法定继承应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

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③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④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证明,证明死者是否该单位人员,何时死亡,其父母情况、婚姻情况、生育及收养子女情况,有否其他供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还须证明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情况;

⑤法定继承法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居住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证明书;

⑦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遗嘱继承应提交:

①前款应提交的①至③项的证件及材料;

②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③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3)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A)公民的收入;(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C)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D)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E)公民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②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③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并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④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⑤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B)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D)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⑥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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