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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赠与、遗嘱类公证-Ⅱ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2


     

★ 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2、办理赠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赠与书;

(4)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5)赠与物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配偶应提供身份证及需到公证处办理同意将

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3、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4、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范避法律的行为;

(5)赠与人、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 遗嘱、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立遗嘱人(或遗赠人,下同)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3、拟定的遗嘱(公证处可提供遗嘱参考格式);

4、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及按指印;

5、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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