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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类公证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2


     

经济合同类公证-Ⅰ

★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1、出售方为单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证或房地产许可证;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3)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及董事会决议;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出售方为个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2)转让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转让房产的声明书;

(3)转让的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共有人转让房产的声明书;

(4)转让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3、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 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提供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公司的章程;

(3)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

(4)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东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名称并盖公司印章);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3)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办理认证;

(5)涉及国家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经济合同类公证-Ⅱ

★ 抵押贷款合同、担保货款合同

1、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副本须经年检;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

(3)如果委托他人申办,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性质的,须提供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包括:(A)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哪家银行贷款多少;(B)同意用自己公司或其它个人、企业的什么财产作抵押。决议上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5)抵押贷款合同:

(6)抵押物产权证明。房产抵押的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楼花抵押的,要提供抵押人与楼花出售人签订的楼花买卖合同;机器设备抵押的,要提供机器设备的原始发票。如果机器设备是海关监管的减、免关税进口的,要提供海关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股票抵押的,要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出具的股东股份比例和验资报告或投资额的权利证书;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关的身份证明和上例(5)--(7)项材料及婚姻状况证明书。有配偶的,配偶须带身份证来公证处出具声明书。

3、货款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及其签名式样(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若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委托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应遵循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保障民事流转安全、稳定的原则。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一般由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经公证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书;

(4)债务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经济合同类公证-Ⅲ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 财产租赁合同公证

财产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租赁一定财产,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1、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格,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3)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出租物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5)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易耗物、法律不禁止流通物;

(2)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租赁物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凭证;

(4)非以出租财产为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应由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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