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 (2)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3)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4)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 (5)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 (6)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的,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 (1)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6)牵引发重型故障的机动车时; (7)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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