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和市政府东府办复[2002]514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市区行政区域(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辖行政村)及工矿区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在此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产租赁)的房产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 三、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的规定 (一)登记 1、从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应税房产均要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原有房产应按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规定的期限办理。 2、新建房产在以下期限内办理登记:(1)新建房产自工程验收完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2)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的房产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 3、出租房产自出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 4、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房产原值证明(如帐簿、购房发票)或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企业提供)、身份证(个人提供)和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实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务登记表。 (二)变更 1、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纳税人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使房产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变更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后,出租房产的承租单位变更的,应在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房产税的计征 房产税分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方法。 (一)从价计征 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出租)能提供房产原值依据(如帐簿、购房发票)的,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出租)不能提供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参照市地税局制定的指导计税价核定其计税依据,不再减除30%,依1.2%税率计算缴纳。 (二)从租计征 个人出租房产,房产税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4%税率计算缴纳。 五、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数和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确定。 (二)新建房产纳税期限的规定为: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出租、出借的月份起征收房产税。 六、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缴纳。 七、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下列房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 6、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7、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可由税务机关审核定期暂免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9、企业停产、撤销后,闲置不用的房产; 10、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 12、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13、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14、经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二)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下列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1、 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2、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3、经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三)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八、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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