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计生办对当事人政策外生育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2、在收集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后,向其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3、当《听证告知书》发出后,如果当事人在三天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镇计生办向当事人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到镇计生办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3天内到沙田镇工商分行交纳社会抚养费。
4、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缴清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欠缴数额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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