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怀孕(原患不孕症者可在怀孕后提出申请)。
2、所需证明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女方近期妇检证明。并同时提供特殊情况的相应证明材料:(1)第一个子女残疾儿的,应有地级市以上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2)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决定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3)患不孕症的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地镇街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持第2项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4、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审批表》分别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5、女方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表》、材料复印件三套5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计生办。镇计生办接到《审批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6、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镇计生办。最后村(居)民委员会通知当事人可安排怀孕。
7、男方本镇、女方外镇,再生育审批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