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关怀下,2005年12月31日我市推出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又于2006年3月17日制订出台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在全省率先实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一大创举,是一项改革,也是一项民心工程。这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切实抓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决心和魄力。为了让社会各阶层人士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东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编写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问答式宣传提纲供大家学习和运用。
一、实施《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有什么目的和意义
一是体现了“以人为本”,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是体现政府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三是体现我市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具体行动;四是体现了我市对计生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决心;五是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问题的创新发展。
二、关于计生参保人群资格的确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哪些人?
1、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东莞市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1)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独生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2)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
(3)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妇,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4)因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妇。指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只生育过两个女孩,目前子女没有存活,并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暂行办法》第二条)
2、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的定义解释是什么?
(1)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无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无收养的养兄弟姐妹。(《实施细则》第二条) (2) 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终身只生育二个女孩,包括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且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实施细则》第三条)
3、对于婚后发生收养、抱养行为的夫妻,哪些人属于参保对象?
(1)对于婚后终身没有生育,只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收养、抱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前的,夫妻双方均属于参保对象范围;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应依法办理收养证后方给予参保; (2)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且落实结扎措施的,应给予参保。(《实施细则》第六条)
4、对于再婚家庭中参保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的配偶等,哪些人属于参保对象?
(1)1973年6月30日后丧偶、离婚 ,在丧偶、离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证》、纯生二女结扎且没有再婚或再婚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应给予参保。尚未领取《独生证》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补办《独生证》方可参保;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的,再婚后没有生育或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对没有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给予参保;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均给予参保;
(4)农村居民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以及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给予参保。(《实施细则》第七条) 5、对于“村改居”前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是否属于参保对象?
“村改居”前农村居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应给予参保。(《暂行办法》第八条〉
(二)哪些人不纳入计生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纳入计生养老保险范围。
(1)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2)1973年6月30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3)1973年6月30日前丧偶、离婚,1973年6月30日后未再婚的; (4)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5)生育子女后因购买商品房或投资将户籍从市外迁入的; (6)夫妻中女方退出育龄期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或者已退出育龄期的妇女初婚的; (7)独生子女户籍不在境内,或内地有一个子女,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也有子女的; (8)生育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转为农村居民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实施细》则第四条)
2、对于婚后发生收养、抱养行为的夫妻,哪些人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1)婚后终身没有生育,收养二个女孩,或者生育一个女孩后再收养一个以上女孩的农村居民,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2)对于终身未婚和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3)生育一个子女后,寄养他人子女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儿童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第六条) 3、对于再婚家庭中参保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的配偶等,哪些人不属于参保对象?
(1)再婚夫妻应结扎而未落实结扎措施的,不予参保。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的,再婚后没有生育或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但女方超过49周岁初婚的,不给予参保; (3)农村居民再婚后新组合家庭有一男一女或二个男孩,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第七条)
4、对于“村改居”后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是否属于参保对象?
“村改居”后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第八条)
5、对于因购买商品房或投资将户籍从市外迁入的夫妇,是否纳入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范围?
生育子女后因购买商品房或投资将户籍从市外迁入的,不纳入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范围。(《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
6、再婚时与子女之间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子女是否达到 18 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三、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与管理
(一)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1、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以什么为参保单位?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参保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即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办理计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
2、市、镇、村三级如何分担计生养老保险费?
市财政、镇财政、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按2:4:4的比例分担计生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第七条)
3、缴费单位如何按时缴纳计生养老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按实际领取待遇人数缴纳下季度的计生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二)计生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1、市、镇、村三级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如何划拨管理?
镇(区)、村(居)民委员会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统一转入镇(区)财政分局的财政分局的财政专户,由各镇(区)财政分局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承担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季直接划拨至计生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2、新参保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从什么时候开始参保?
新增加的人员须自领取《独生证》或《结扎证》的次月起参加计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三)参保对象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要办理什么手续?
独生子女父母应在产后六个月内领取《独生证》;农村纯生二女户夫妻一方应在产后一年内结扎。
2、对于不及时结扎或不够间隔生育的农村纯生二女夫妇,如何参加计生养老保险?
农村纯生二女户夫妻一方应在产后一年内结扎。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村纯生二女户应结扎而未结扎的,每延缓二年结扎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个月结扎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女方超过49周岁未结扎的,不给予参保。结扎证遗失的,可凭结扎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证明办理参保手续。(《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3、对于不够间隔生育的农村纯生二女夫妇,如何参加计生养老保险?
不够间隔生育的农村纯生二女夫妇,应及时缴清社会抚养费,未及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年缴清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4、对于未及时领取《独生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如何参加计生养老保险?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未领取《独生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延缓二年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最长推迟时间不超过九年。未领取《独生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延缓二年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个月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独生证》遗失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独生证》,否则不予参保。 (《实施细则》第十条)
四、计生养老保险金的申领、发放、终止、暂停和恢复程序
1、参保人达到什么年龄后可以开始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
独生子女父母在及时领取《独生证》,农村纯生儿女结扎夫妇在及时落实结扎措施,不够间隔生育者在及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参保人申请计生养老基金的程序如何?方式是怎样的?
参保人应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的2个月内向所属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单位核实参保人的相关资料后,将拟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名单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须将相关资料退回本人;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人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镇(区)计生办。镇(区)计生办接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人名单及相关资料后,确认参保人的申领待遇资格,为参保人建立享受待遇关系。(《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
3、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途径是怎么样的?
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计生养老保险支出财户,每月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下月需发放的待遇总额。待遇发放统一由市社会保障局从核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并于每月的15日划拨至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卡或银行帐户。(《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4、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怎样?如果在本办法实施前领取的计生养老保险金额高于现发放标准的如何处理?
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并根据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当调整,逐年提高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之前领取的标准高于300元的,按原标准领取至与现行养老保险金额持平为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5、计生养老保险金如何发放到参保对象的帐户?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生养老保险金随基本养老金发放;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现行退休金同时发放;没有社保、农保账户或社会保险IC卡的,划入其自行提供的帐户。(《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6、什么情况下社会保障部门应终止或暂停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
计生养老保险金发放至参保人死亡为止,但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社会保障部门应终止或暂停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
(1)、再生育、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生育,以及新组合家庭不属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
(2)、户籍迁到市外或到境外(含港、澳、台)定居的;
(3)、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4)、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不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取消参保人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资格,并会同社会保障部门追究参保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生养老保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7、什么情况下社会保障部门应恢复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
享受待遇人员下落不明后重新出现、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属镇(区)计生办申请恢复待遇。享受待遇人员下落不明后重新出现的,在恢复待遇的同时予以补发停发期间的金额;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停发期间的金额不予补发。
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待遇。《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 8、如何对已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进行管理,防止出现冒领、漏领等现象的出现?
将对已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实行资格年审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9、在《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原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生活补助如何处理?
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人员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人员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此前已发放的不予追回。
五、各有关部门在计生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职责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计生养老保险发放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1)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建立计生养老保险档案;
(2)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参保人生育、户籍等情况的变化。
(3)对参加计生养老保险和申领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将名单送社会保障部门;
(4)根据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计生养老保险金标准提出调整方案并商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保部门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5)每年年底对下年度参加计生养老保险的人数和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人数进行调查,分别制定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2、社会保障部门在计生养老保险中有哪些职责?
(1)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
(2)每年年底将计生养老保险金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抄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申领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3、参保单位在计生养老保险中有什么责任?
(1)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2)对参保人参保条件及领取待遇资格进行审核监督。发现参保人有应终止或暂停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情形的,及时报人口计生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并为参保人办理终止参保、终止或暂停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手续。(《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4、如果出现参保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计生养老保险的情况,参保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出现参保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计生养老保险的情况,当事人可向人口计生部门申诉,经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后,参保单位应予以办理,拒不办理的,除按规定追究参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人口计生部门可直接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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