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经贸局根据各部门答复整理)
一、关于办理外发加工业务审批的问题
外商协会会员反映,海关办理外发加工业务审批的流程是:企业向主管海关递交外发加工申请,由主管海关向承揽企业主管海关联系确认承揽企业的相关情况后,确定是否同意企业的保税料件外发加工,而外发企业主管海关在确认承揽企业情况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时间,导致企业申请外发加工备案的时间不明确,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甚至更长,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运作。问可否明确所需历时的工作日,方便企业作出相应的安排,畅顺运作。
海关答复如下:
海关总署第113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鉴于此规定,目前,对于企业申请外发到本关区以外承揽企业进行加工的,由于外发方主管海关无法确定承揽企业是否存在“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的情况,所以必须发函给承揽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核查,待收到该海关回复后再视回复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企业自购发电机发电而产生的环保问题
今年以来,市有关领导和部门均表示:今年东莞的电力供应将非常短缺,建议企业自备发电机发电保障正常的生产运作。因此,外商协会会员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有的购置新发电机,有的将以前使用的旧发电机修理好以备随时发电,然而近期环保部门对企业自购发电机发电所产生的环保问题提高了环保标准和要求,加大了查处力度,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用电问题因此仍然难以得到解决。问能否暂缓或放宽对企业自购发电机发电所产生环保问题的查处、执行。
环保局答复如下:
1、发电机产生的污染及其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电机产生的污染主要是噪声和燃烧尾气。例如:位于工业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标准,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位于商住混合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标准,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发电机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如新购发电机,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550mg/m3;颗粒物≤120 mg/m3;黑度≤1。
2、关于查处问题
根据《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自购发电机,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发电机产生的噪声和废气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