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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工业企业行政性收费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9


   

执行部门

项目

标准

依据

对象

发生环节/备注

规划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的4%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粤价【2003】160号

建设单位

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建投资额的形式:1、六层以下住宅、宿舍按每平方米600元造价计算(下同);2、七层至十二层以下高层建筑按每平方米800元;3、十二层以上高层建筑、别墅按每平方米1000元。

建设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收费标准: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省物价局、粤价【2002】33号

建设单位

办理施工许可证

水利

堤围防护费

营业(销售)总额的1‰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市物价局、邮政局、水利局东价[2001]73号、东府[2003]15号

经营单位

企业经营过程中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民用建筑部分(企业用于非生产性质的部分)7000平方米以下的30元/平方米;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下、民用建筑部分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该部分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1800元计算

中发[2001]9号、粤价[2000]157号、东价函[2002]94号、东人防[2002]30号、东人防[2002]31号

建设单位

办理规划报建和建设报建手续前

劳动

流动人口调配费

9元/人/月

粤价[2004]334号;东价[2003]7号

经营单位

企业经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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