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各收费部门的规定或文件为准)
公安部门:
1.治安联防费(由劳工负担):外来劳工每人每年30元,暂住证工本费5元,本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0元;
2.工厂企业治安管理费(由企业负责):一百人以下的工厂每年缴交一千元,二百人以下的工厂每年缴交二千元,如此类推;
劳动管理部门:
1.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企业负责);
2.劳动合同监证费每次5元;
3.《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文本费每套1.5元(企业负责);
4.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574元;
注:第1项每月按时缴交,2-3项为一次性收取。
社会保险部门:
1.工伤保险:所有员工参加,按当年东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5-1.5%计算;
2.养老保险:所有员工参加,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7%计算;
3.失业保险: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收取;
4.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与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同步,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计算;
5.工本费:《养老手册》每本4元。
供电部门:
⒈大宗工业用电(企业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高峰时电价1.0189元/千瓦时、平段时电价0.6526元/千瓦时、低谷时电价0.3368元/千瓦时;
2.普通工业用电(企业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小于315千伏安);高峰时电价1.1911元/千瓦时、平段时电价0.7616元/千瓦时、低谷时电价0.3913元/千瓦时。
供水部门:
1.水费:工用每度水2元;
2.代收污水处理费:工用每度水0.6元。
环卫部门:
垃圾清理及处理费:按企业购置的垃圾桶数量收取,每月270元/桶。
税收部门:
三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2免3减(第一、二年度免征收税款,第三、四、五年度减半)执行。
财政部门:
绿化费:按企业总人数一次性收取,每人每年16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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