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我市投资的吸引力.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从过去的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式审批.今后,我市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实行如下程序: 一.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一般性项目直接报市外经,按国家外经政策审批,出具批文核发批准证书,同时,向企业纷发相关的办事指南. 属于我市限制发展的项目(如污染顶目.易燃性化工项目.国家限制性项目等),须先到有关部门(如市发展计划.公安消防.环保.新闻出版等)办理审批手续,再向市外经报批:属我市审批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三.市工商凭市外经出具的批文批准书,核发经注明为建的营业执照 四.企业领取经营范围注明为建的营业执照后,快进行项目建档,凭经营地范围注明为建的营业执照,海关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登记手,外经管理为企业办进外登记手续,银行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 五.企业领取经营范围注明为建的营业执照后,要按<<东莞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事指南>>(见附件)的内容,尽快到有关部门(如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局等)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同时进行审批(即‘并联’审批). 六.企业在办完各项审批手续后,到市工商局换领营业执照,并凭新换领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设备进口手续,向市外经贸局申请签订生产合同.如果企业在1年内末能按办事指南的要求补齐各项审批手续,市工商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注明为建的营业执照将不予年审.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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