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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尽快地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变为直接生产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发行国内已有的技术成果、生产设备,以及在开发和节约能源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二、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外先进技术,达到或超过原设计要求、效益显著的; 三、生物品种改良,栽培、植保、养殖技术的改进,创我市单位面积历史最高产量的(种养面积在十亩以上);改进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技术等效益显著的; 四、医疗、卫生技术的改造、重大医疗治理方案的实施获得良好效果的; 五、在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标准计量、质量检查、鉴定测试、环境保护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的特征、规律,对科学技术发展有大贡献的科学成果; 七、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并且具有应用价值,已由有关单位或领导采用,取得显著效益的自然科学著作、论文、技术建议等; 八、有明显效益的国家专利项目。 第三条 评奖等级 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它所具有的先进性、复杂性和效益性(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次评定等级和给予奖励。奖励共分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元) 一等奖 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1500-2000 二等奖 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1000-1400 三等奖 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500-900 对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性成果,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或国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的,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高于一等。 第四条 评奖要求 一等奖:该项目具有创新性质,结构复杂,工艺流程技术难度大,涉及学科广,精密度高,质量稳定,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成果属本市首创的、最先进的,效益显著,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我市科技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该项目具有一定创新性质,结构较复杂,工艺流程技术难度较大,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到重要作用,效益显著,其成果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我市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 三等奖:该项目有一定技术难度,对原有的技术设备有一定革新,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了较大的作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其成果达到市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对我市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 第五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证书、奖状、奖金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六条 奖金的发放,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奖金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集体,证书发给参加项目研制的主要人员,奖金的70%发给主要研制人员,30%发给辅助人员;属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并非状发给牵头单位,证书发给主持试验研究垢主要技术人员,奖金发放参照以上原则,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获奖者的证书复印件可存入个人考绩档案中,作为业绩考核、晋升、评聘技术职称和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凡申报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 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 项目任务或项目来源说明书; 三、 项目技术资料:试验研究报告(或调研考察报告、学术论文),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的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指标检测报告; 四、 技术成果应用一个后(含一年)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际数据及其证明材料(经济效益以具体数字说明,并有主管部门财务签章)。 项目名称要求准确地填写全名称,项目(课题)要填定主要负责人,参加研制人员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申报人数规定:特等奖:13人以下, 一等奖9人以下,二等奖7人以下,三等奖5人以下。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凡申报本奖的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展的成果,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各部、委、办、局)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属于民办科技机构的成果,可以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全市国营单位、集体单位、合资合作单位、我国公民以及港澳胞、台湾同胞、外籍华裔,在我市完成并为我市四化建设服务的科技成果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均可申报本奖。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突的评审,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若干专业评审组按民主程序进步。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后的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无异议者,即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组织授奖。如有争议的项目,待裁决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 凡是要求申请国家专利的项目,待有关部门授予国家专利后再申报本奖。 二、 和部门应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若申报项目送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的,申报人可越级用书面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三、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审查属实,撤销奖励证书、奖状、追回奖金,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四、 需要保密的项目,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应加以说明,以免泄密。对泄密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莞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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