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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扶持政策

来源:东莞政府网     发表时间:2007-11-19


   

1、科技开发费用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占专职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年缴入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省部分)20万元以上,并经省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在初次认定当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

2、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开发型500万元)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开发型8%)以上,年缴入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省部分)40万元以上,并经省认定为省级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次认定当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20万元。

3、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1.5%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8%以上,净资产(现值)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并经省认定为民营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在初次认定当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20万元。

4、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当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每件专利一次性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2万元、5000元和1000元。

5、民间投资建立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按省扶持费额度的100%给予相应支持,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6、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现产业化,并成立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

7、东莞市中小型科技企业担保中心有选择地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壮大。

8、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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