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过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4、对软件企业进口的所需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7、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自2000年7月1日起,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的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项设备和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