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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企业类别 |
适用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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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资
企
业 |
一般内资企业 |
18% |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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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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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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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高新技术企业 |
15% |
新办的免征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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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非高新技术企业 |
一般生产性企业 |
27% |
减半征收期税率为12% |
属生产性企业且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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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
12%
(对原已按15%税率缴纳的企业按10%征收) |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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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企业 |
12% |
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执行该优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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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一般高新技术企业 |
15% |
减半征收期税率为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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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
10% |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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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企业 |
10% |
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执行该优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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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 |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的40% |
经营期在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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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 |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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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自行确定产品内销比例 |
附注:1. 上述政策以国家、省市颁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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