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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来源:东莞政府网     发表时间:2007-11-19


   

项目

企业类别

适用税率

备注

一般内资企业

18%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

27%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33%

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内资高新技术企业

15%

新办的免征两年

非高新技术企业

一般生产性企业

27%

减半征收期税率为12%

属生产性企业且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12%

(对原已按15%税率缴纳的企业按10%征收)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先进技术企业

12%

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执行该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

一般高新技术企业

15%

减半征收期税率为7.5%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10%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先进技术企业

10%

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执行该优惠税率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的40%

经营期在5年以上

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自行确定产品内销比例

附注:1. 上述政策以国家、省市颁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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