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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优惠

来源:www.changan.gov.cn     发表时间:2004-08-19


   

东莞投资优惠政策

 

东莞属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优惠:
一、所得税
 A
企业所得税:
1.
基本税率:24%
2.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
3.
基本优惠:
(1)
“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其中b-e需经申请、批准)
A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俗称“头二后三”)
B
、出口企业在“头二后三”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达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已执行15%税率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10%税率 征收)
C
、先进技术企业在“头二后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D
、同时符合bc所述条件的,可择一享受。
E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2)
降低税率”优惠(b项需经申请、批准)生产性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2.
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及码头建设的项目。

 

B地方所得税:
1.
基本税率:3%
2.
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
3.
基本优惠:
(1)
在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之(1)所列各项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
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

 

二、工商统一税
1.税率:设有不同的税率。
2.
课税对象:应税产品销售金额或经营项目营业额。
3.
征免规定:为生产出口而进口的物料以及用投资金额购进的物品免税。 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的出口产品免税。 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因与国内同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平或开办初期内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 机关批准,可获得一定的减免照顾。

 

三、房产税
1.
基本规定:本税按年征收。自有房产按原值一次性减除30%,就余额依1.2%税率征收,出租房产按取得的租金依18%税率征收。
2.
基本优惠:企业自有房产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3年免征房产税(华侨投资企业免征5)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

 

五、进口关税
1.凡享受上述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进口物资,均免征进口关税。

2.企业进口自用轿车以本企业注册资本为标准配车。在标准内进口的自用轿车,海关免征进 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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