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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莞政府网     发表时间:2008-07-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遭受自然灾害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规范灾民救济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遭受自然灾害的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四条  自然灾害按照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共划分为:特大、大、中等和小四个等级。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东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市民政、农业部门报告灾民生产、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民政、农业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油供应;
        (三)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四)规划部门负责灾区的建房总体规划及选址;
        (五)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的设计和建设的指导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民政、农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统计、核定、报告灾情。
        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每日一报,紧急和重要情况必须迅速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然灾害形成20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民政、农业部门,市民政、农业部门应即时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农业厅。不准虚报、夸大灾情,也不得瞒报和迟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面核定灾情的基础上,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民生产、生活困难情况等逐户核实,登记造册,为实施灾后救济提供依据。
        第八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镇(街道),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经核准后,由市民政、农业和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和灾民生产、生活困难情况,拨给自然灾害救济款或者物资。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
        (二)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款;
        (三)社会捐赠或募集用于自然灾害救济的款物。
        第十条   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灾民;
        (三)灾民倒塌、损坏房屋的修建和重建;
        (四)采购、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帮助灾农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基本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一)需要紧急转移的;
        (二)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四)因灾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五)农作物受灾较严重、复产资金短缺的。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济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灾需要紧急转移或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视灾情大小,按月(参照当年本市低保标准)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济款。
        (二)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三)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四)伤病救济: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医疗费救济。
        (五)住房救济
        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按照每人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面积。
        建房资金参照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镇(街道)分担比例分担,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由市、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救济款。
        3、符合五保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产救济以帮助困难灾农购买复产所需的种子(苗)、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济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二)村(居)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由其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济条件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加具审查意见,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民政部门自收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发给救济通知,申请人凭通知到镇(街)社会事务办领取救济款物。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救济的灾民,不受上述程序限制,直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救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从速办理。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生产救济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受灾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镇(街道)农业办。
        (二)镇(街道)农业办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受灾的轻重程度和相关标准,核定补助的金额,在十五日内确定予以救济的农户名单,并将名单、受灾面积、补助金额等在灾农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分别上报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镇(街道)农业办根据审批结果填写救济款发放登记表,经灾农确认并签名后,向其发出《领款通知书》。灾农凭《领款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镇(街道)财政部门领取救济款(存折)。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减下年度的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结余的自然灾害救济款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用于帮助兴建、扩建或者维修农田水利设施和帮助困难灾民修建、改造住房等,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第十七条   发放使用自然灾害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保障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贪污、克扣和挪用。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农业部门根据灾民损失情况做好拨款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联合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下拨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健全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管理制度,建立专账,完善申请、审批、领取和检查等手续,确保自然灾害救济款物落实到户。
        第二十条  民政、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自然灾害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灾民生产、生活救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有关法律责任按《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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