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的公告
市环保局决定从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对全市货运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专项整治。我市所有从事货运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必须要求本企业和单位所属货运机动车,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市已取得省环保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凡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直到复检合格为止,确保达标排放。
整治期间,沙田环保分局将全面对我镇从事货运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发放通知和督促检查,请各企业认真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环保局沙田分局
20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