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东莞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36号)精神,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特此公告。
一、农业机械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二、申请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驾驶农业机械应当向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驾驶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四、在允许农业机械通行的道路上,农业机械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外形尺寸的;
(四)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我办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严惩处理。
沙田镇农业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
|